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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授予辦法
國立中正大學光機電整合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
97.10.08光機電所97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
100.03.08光機電所99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100.03.08光機電所99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、 | 國立中正大學光機電整合工程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辦理學生學位考試,依據「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」相關規定,訂定「國立中正大學光機電整合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第二條、 | 本所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碩士班學生提出口試申請與實際舉行口試日期之間應相隔一個月。 二、請學生逕行於本校教務系統學位考試系統申請口試。 三、請檢齊以下文件送本所辦公室報請學校核備。 (1)學位考試申請表 (2)學位考試同意書 (3)歷年成績單 |
第三條、 | 學位考試委員之組成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 一、曾任教授、副教授者。 二、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。 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,或現任助理教授(含)以上者,經指導教授書面陳述委員符合之條件或資料佐證,經陳所長於口試委員名冊上簽章核可。 四、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,經指導教授書面陳述委員符合之條件或資料佐證,經陳所長於口試委員名冊上簽章核可。 |
第四條、 | 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,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位。 本所合聘老師不得列為所外委員。 |
第五條、 | 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須經由指導教授、所長、工學院院長簽核後聘任之,發給本校學位考試委員聘函。 |
第六條、 | 研究生須經下列程序始由本校授予學位: 一、提出論文 二、通過學位考試,考試及格分數為70分。 |
第七條、 | 如有未盡事宜,依據「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」相關規定辦理。 |
第八條、 |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